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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 第14條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14條
第 二 章 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資格條件 › 第 二 節 雙語翻譯與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外國技術人力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
第五條
第二款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總人數如下: 一、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得聘僱廚師二人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一人。 二、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二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得聘僱廚師三人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二人。 三、受委託管理外國人達三百人以上,每增加管理外國人一百人者,得聘僱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各一人。 前項受委託管理之外國人不同國籍者,應分別計算。 外國技術人力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總人數之認定,應包括下列人數: 一、申請聘僱人數。 二、已聘僱人數。 三、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從事本法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外國人之聘僱許可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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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5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第十款家庭看護技術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看護者得免經第…
「雙語翻譯與廚師及其相關工作」的其他條文
第11條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一款之雙語翻譯工作,其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
第12條
外國技術人力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一款之雙語翻譯工作總人數如下:一、以前條之機構從業人員…
第13條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二款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其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
← 第13條
看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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