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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 第35條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35條
第 二 章 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資格條件 › 第 四 節 社福技術工作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
第五條
第十款家庭看護技術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看護者得免經
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款之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一、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六條
及
第十四條
規定,免重新鑑定。 二、同一被看護者曾受從事本法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九款家庭看護工作或
第五條
第十款家庭看護技術工作之外國人照顧,且年齡滿七十五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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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外國人受聘僱於前條雇主,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家庭看護工作或第五條第十款之家庭看護…
第34條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十款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之聘僱許可期間,經主管機關認定雇主有違反…
第36條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十一款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技術工作者,其雇主應為依法設立或登記滿…
第37條
前條之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計畫及期間,提報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畫書。前項多元陪伴照顧服務…
第38條
主管機關得就前二條規定事項辦理實地查核。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
← 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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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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