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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 第26條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26條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
第五條
第七款之外展農務技術工作,其雇主屬農會、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者,得申請聘僱許可。 外國技術人力從事外展農務技術工作,其服務契約履行地應為具有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技術工作事實之場域。 已聘僱外國人從事下列工作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外展農務技術服務: 一、從事本法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八款之海洋漁撈工作或
第五條
第五款之海洋漁撈技術工作。 二、從事本法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十款之製造工作或
第五條
第三款之製造技術工作。 三、從事本法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十款之屠宰工作或
第五條
第六款之屠宰技術工作。 四、從事本法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十款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或
第五條
第八款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技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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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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