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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22條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四款之營造技術工作,其符合營造業法規定之雇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已承攬在建工程,且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定,得申請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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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