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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40條

外國技術人力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十二款之旅宿服務工作,其雇主應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 雇主符合前條規定自我國境外引進或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境內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第十二款之旅宿服務工作,以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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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