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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 第40條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40條
外國技術人力依
第七條
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受聘僱從事
第五條
第十二款之旅宿服務工作,其雇主應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 雇主符合前條規定自我國境外引進或依
第七條
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境內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
第五條
第十二款之旅宿服務工作,以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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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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