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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61條

第 三 章 雇主申請聘僱許可之程序 › 第 三 節 雇主聘僱許可之申請
雇主有繼續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之必要者,應備第五十九條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雇主無申請展延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之必要者,應備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為該外國技術人力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轉換雇主準則)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轉換,或得由新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申請接續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或本辦法第五條所定之工作。 外國技術人力經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接續聘僱為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外國人,除從事本辦法第五條所定工作期間外,其工作期間合計不得逾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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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