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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38條

主管機關得就前二條規定事項辦理實地查核。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相關勞動法令,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三、經營不善或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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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