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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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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34條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
第五條
第十款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之聘僱許可期間,經主管機關認定雇主有違反本法
第五十七條
第三款規定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令雇主安排被看護者至指定醫療機構重新依規定辦理專業評估,或重新檢具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雇主未依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限辦理,或被看護者經專業評估及診斷已不符
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資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
第七十二條
規定,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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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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