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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第32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32條
保管契約或其他保管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名稱、國籍、主營業所所在地。 二、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名稱、種類、數量。 三、保管機構所受報酬之計算方式、給付方法及時間。 四、有價證券保管及領出之處理程序。 五、契約解除及變更之處理方式。 六、所保管之有價證券毀損或滅失之處理方式。 七、保管機構於收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後,應通知存託機構。 八、保管契約所適用之準據法。 九、保管契約訴訟管轄法院;如有仲裁之約定者,其約定之內容。 十、其他重要約定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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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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