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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第38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38條
第 二 章 在國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 第 二 節 存託憑證
第二上市(櫃)公司依存託契約約定應提供存託機構之任何資料,應於提供資料三日內向本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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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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