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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33條

存託機構不得兼辦同一次臺灣存託憑證發行之承銷業務。 存託機構應製作並保管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名簿。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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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