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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35條

外國發行人參與存託機構發行臺灣存託憑證,除受讓本國公司股份、合併、收購本國公司或受讓本國公司分割而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者外,應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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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