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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41條

第二上市(櫃)公司總括申報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效力即告終止: 一、有前條第五項情事者。 二、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 三、預定之總括發行單位數已足額發行者。 四、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而撤銷該次總括申報者。   本次總括申報依規定終止前,第二上市(櫃)公司不得再申報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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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