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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 第3條

來華研習警政人員,分正式生及特別生兩種,均由內政部按其程度及志願 分發中央警察大學或警察專科學校就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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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