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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 第7條

正式生及特別生,在入學前或修業期滿後,如需赴各警察機關考察或實習 ,所需費用以自備為原則,必要時得酌予補助。 前項考察或實習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由內政部派員加以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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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