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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 第5條

特別生經分發後逕行入學,並得任意選修課程,但研習期間至少為一學期 ,研究期滿後發給結業證明書,註明其曾經研習之課程名稱。 凡參加正式生之入學考試不及格其來華目的原係作短期研究者,均得為特 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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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