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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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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 第8條
正式生及特別生入學後,由各校指定人員負責協助指導,注意其生活狀況 及學業情形,於學期終了時呈報內政部備查;其入中央警察大學研習者, 並呈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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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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