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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 第4條

正式生須經分發就讀之學校甄試及格後始得入學,修業期滿後經參加畢業 考試及格者,發給畢業證書,其合於授與學位之規定者,並授予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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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