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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第12條

被遴選受刑人於提解前有不符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及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情形者,各監獄應檢具事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取消其當次遴選結果,並副知外役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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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