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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第8條

遴選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遴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其審議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遴選小組之審議,得採舉手、記名或無記名投票之方式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遴選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通知外役監典獄長或其授權之人列席或以視訊方式表達意見供委員參酌。 遴選小組委員對於遴選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且不計入該次遴選小組會議出席委員人數。 遴選小組會議應做成書面及影音紀錄,並由法務部矯正署依法妥為保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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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