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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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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 第14條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二十八條之一
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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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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