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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
› 第21條
外役監條例 第21條
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 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審查基準、核准程序、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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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外役監由法務部設立之。
第3條
外役監置典獄長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必要時得設副典獄長一人,輔助典獄長處理全監…
第4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一、受有期徒刑之執…
第5條
國家遇有緊急需要時,法務部得選調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限制…
第6條
外役監辦理作業,應注意配合相關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實施。
第7條
受刑人外役作業每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為一組,由典獄長擇優指定其中一人為組長。
第8條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或有專長技能者,得令其擔任輔導作業。
第9條
受刑人以分類群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
第10條
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工作,得設臨時食宿處所。
第11條
外役監之管理、戒護及處遇事項,於必要時,得商請當地警察機關、檢察署、法院及其他中央及地方政府…
第12條
典獄長及有關主管人員,應隨時前往外役作業地區巡視,並加督導。
第13條
(刪除)
第14條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
第15條
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外役監者,當月不縮短刑期;被…
第16條
受刑人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或假釋之刑期,應以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之。前項假釋經撤銷…
第17條
(刪除)
第18條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役監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一、有妨害外役…
第19條
(刪除)
第20條
受刑人因工作受傷或罹病有療養之必要者,應即移送適當處所治療。
第22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23條
(刪除)
第24條
外役監之承攬作業,應視同監獄作業工廠,免徵營業稅。
第25條
其他監獄如遇承攬外役作業時,得準用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二十條及…
第26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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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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