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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 第18條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役監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一、有妨害外役監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 二、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 三、受傷或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 四、其他重大事由,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受刑人有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之情形,於修正施行時尚未作成懲罰處分者,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第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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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