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役監條例 › 第16條

外役監條例 第16條

受刑人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或假釋之刑期,應以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之。 前項假釋經撤銷者,回復其縮短前之刑期。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外役監條例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