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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 第10條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10條
收容人拒絕收受外界送入之財物時,應以書面向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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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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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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