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 第7條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7條
外界送入財物,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財物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與收容人關係、送入飲食或物品之種類、數量及來源、送入金錢之數額。 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繳驗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及登記資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