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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7條

外界送入財物,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財物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與收容人關係、送入飲食或物品之種類、數量及來源、送入金錢之數額。 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繳驗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及登記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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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