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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 第3條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3條
機關應於平日指定時間、地點辦理外界送入予收容人(以下簡稱外界送入)之財物。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得由機關斟酌情形辦理之。 機關應對於前項送入之財物施以檢查;必要時,得以科技設備輔助或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具專業之人員檢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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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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