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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5條

外界送入飲食之種類,以主食、菜餚、水果及餅乾為限。 外界送入飲食,被告每日一次,受刑人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每一送入人送入飲食,每日以一次,並以一人為限。但送入人為同一矯正機關收容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者,不在此限。 外界送入飲食之方式,以經由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送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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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