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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12條

外界送入之財物,如涉有刑事不法嫌疑者,機關應將相關事證函送該管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查或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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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