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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申請許可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核發營業許可證後,應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公司登記,增列外籍移工匯兌業之營業項目,始得開始營業;並於開始營業之日起算三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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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許可」的其他條文

第5條外籍移工匯兌公司之實收資本額、在臺營運資金及指撥營運資金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專營外籍移工國外…第6條外籍移工匯兌公司之負責人應具有銀行、電子支付機構、金融科技或就業服務業等專業,並能提出成功之…第7條非銀行及非電子支付機構申請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第8條非銀行及非電子支付機構申請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或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申請營業許可證續期者…第9條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取得營業許可證後,經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第11條銀行及電子支付機構兼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國內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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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