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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第 二 章 申請許可
非銀行及非電子支付機構申請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或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申請營業許可證續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一、最低實收資本額、在臺營運資金或指撥營運資金不符第五條規定。 二、其負責人不符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 三、申請書件內容不齊備、欠缺具體內容或有虛偽不實。 四、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相關事項屆期未補正。 五、營業計畫書欠缺具體內容或執行顯有困難。 六、未依前條第五項所定期限申請營業許可證續期。 七、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且情節重大。 八、其他事實足認未能健全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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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許可」的其他條文

第5條外籍移工匯兌公司之實收資本額、在臺營運資金及指撥營運資金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專營外籍移工國外…第6條外籍移工匯兌公司之負責人應具有銀行、電子支付機構、金融科技或就業服務業等專業,並能提出成功之…第7條非銀行及非電子支付機構申請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第9條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取得營業許可證後,經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第10條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核發營業許可證後,應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公司登記,增列外…第11條銀行及電子支付機構兼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國內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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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