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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11條

第 三 章 轉學
轉學生資格規定如左: 一、各校肄業生,修業滿一學年,其成績無第三十條之情形者,得報考各 學系二年級,修業滿一學年以上,其第二學年上學期或下學期成績有 第三十條之情形者,以報考各學系二年級為限;修業滿二學年以上, 其第二學年成績無第三十條之情形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 各學系二年級。 二、各校畢業生,已服兵役或無常備兵役義務,續入原校或他校其他學系 肄業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各學系二年級。 三、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生,得報考大學及獨立學院性質相近學系三年 級或各學系二年級。 前項所稱性質相近學系,係指轉學後,在規定修業年限內 (不包括延長修 業年限) ,依據學期限修學分規定,可修畢應修畢業學分數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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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學」的其他條文

第8條學生轉學,應於報名時繳驗原校發給之轉學或修業證明書(如附件一)或先繳驗學期成績單。但學生入學…第9條各校各學系原核定新生名額連同教育部分發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或情形特殊經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准者,…第10條各校轉學考試,應定期公開舉行。考試科目,由各校參照教育部頒布之大學必修科目表訂定之。第12條日、夜間部肄業生,經考試得相互轉學。第13條師範院校或教育院系公費生,以轉學其他師範院校或教育院系公費生為限。但未領公費或自願退還公費者…第14條學生因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者,不得報考原校轉學考試。第15條轉學生轉入年級前,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已在原校修習及格者,應予列抵免修。轉入年級後,應修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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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