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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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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9條
第 三 章 轉學
各校各學系原核定新生名額連同教育部分發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或情形 特殊經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准者,得招收轉學生,並應於招生前一個月,擬 定招收轉學生簡章及統計表 (如附件二) ,報請教育部核准,未經核准前 不得先行招生。 各學系一年級及應屆畢 (結) 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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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學」的其他條文
第8條
學生轉學,應於報名時繳驗原校發給之轉學或修業證明書(如附件一)或先繳驗學期成績單。但學生入學…
第10條
各校轉學考試,應定期公開舉行。考試科目,由各校參照教育部頒布之大學必修科目表訂定之。
第11條
轉學生資格規定如左:一、各校肄業生,修業滿一學年,其成績無第三十條之情形者,得報考各學系二年…
第12條
日、夜間部肄業生,經考試得相互轉學。
第13條
師範院校或教育院系公費生,以轉學其他師範院校或教育院系公費生為限。但未領公費或自願退還公費者…
第14條
學生因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者,不得報考原校轉學考試。
第15條
轉學生轉入年級前,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已在原校修習及格者,應予列抵免修。轉入年級後,應修之科目…
←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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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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