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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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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13條
第 三 章 轉學
師範院校或教育院系公費生,以轉學其他師範院校或教育院系公費生為限 。但未領公費或自願退還公費者,得轉學其他大學及獨立學院。師範院校 或教育院系,得招收其他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為轉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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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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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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