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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44條

第 十 章 報核事項
各校招收之新生、轉學生等,應於學期開始後兩個月內造具名冊 (如附件 三) ,連同學歷證件,分別報請教育部備案;經教育部分發之學生,得免 送學歷證件;具有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另附名冊備查 (格式同新生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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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核事項」的其他條文

第45條各校轉系(所)學生應於學年開始後二個月內,分別造具名冊(如附件四)報請教育部備案。第46條各校退學及更改姓名、年齡之學生,應於次學期開始後二個月內分別造具名冊(如附件五、六)彙報教育…第47條各校應屆畢(結)業生應於應屆畢(結)業前二個月,造具名冊(格式同畢業生名冊)連同歷年成績表(…第48條各校畢業生應於畢業後六個月內,造具名冊(附件七),連同畢業生歷年成績表(附件八)及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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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