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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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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44條
第 十 章 報核事項
各校招收之新生、轉學生等,應於學期開始後兩個月內造具名冊 (如附件 三) ,連同學歷證件,分別報請教育部備案;經教育部分發之學生,得免 送學歷證件;具有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另附名冊備查 (格式同新生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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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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