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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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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47條
各校應屆畢 (結) 業生應於應屆畢 (結) 業前二個月,造具名冊 (格式同 畢業生名冊) 連同歷年成績表 (同畢業生歷年成績表) 報請教育部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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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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