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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院夜間部設置辦法 第12條

夜間部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之上限依日間部規定辦理;其下限不得少於 九學分。 大學校院日間部各學系得視其本身條件,接受夜間部學生選課,其修習學 分數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夜間部學生修業年限依日間部相同學系之規定。但其延長修業年限得比日 間部規定增加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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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