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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院夜間部設置辦法 第17條

夜間部得招收選讀生,凡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經測驗具有相當程度者,可 由各校院自行審查入學。選讀生無學籍,選讀成績及格者,應發給學分證 明書。選讀生經參加新生入學考試錄取,其原已選讀及格有關科目得酌予 採認,並至少修業一年,始可畢業。 選讀生之課程得單獨開班教學或隨同正式生班級選讀,其每學期選讀之學 分數,由各校院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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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