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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院夜間部設置辦法
› 第2條
大學校院夜間部設置辦法 第2條
大學校院申請設置夜間部,應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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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夜間部所設學系以本校院日間部已有之學系為原則。但各校院得視其本身條件及社會需要,報經教育部核…
第4條
夜間部置主任一人,綜理部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之。
第5條
夜間部得設教務、訓導、總務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並得置職員若干人。
第6條
夜間部學系主任由日間部原學系主任兼任。但合於第三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7條
公立大學校院夜間部員額經費編列標準,由教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8條
夜間部學生應繳交學雜費,其收費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第9條
夜間部設部務會議,以部主任、各學系主任、各組組長及其他有關人員組織之,部主任為主席,討論夜間…
第10條
夜間部經費收支應依照有關法規辦理。
第11條
夜間部招收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現役軍人報考夜間部須經國防部核准發給證明。
第12條
夜間部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之上限依日間部規定辦理;其下限不得少於九學分。大學校院日間部各學系…
第13條
夜間部之課程應依照教育部所定必修科目表規定辦理。
第14條
大學校院夜間部得招收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之轉學生。前項轉學生以轉入各學系二年級或性質相近學系…
第15條
大學校院各學系得視其本身條件與學生名額辦理日、夜間部肄業生相互參加轉學、轉系考試。
第16條
夜間部學生修滿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成績及格,准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並依法授予學士學位。
第17條
夜間部得招收選讀生,凡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經測驗具有相當程度者,可由各校院自行審查入學。選讀生…
第18條
夜間部得因實際狀況,報經教育部核准,在學校所在地之適當地點籌建夜間部校舍,增置必須之設備。
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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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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