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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3條

組成大學系統之各學校,保有自主性與原有權責,並在大學系統合作架構下,整合系統內學校之資源,進行跨校學術及教學、師資聘任、課程開設、教材編纂、圖書期刊(含電子資源)與國際學術交流等合作及整合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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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