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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5條

大學系統得以下列方式進行合作及整合: 一、以大學系統辦理招生。 二、以大學系統共同開課。 三、大學系統內各學校學生得跨校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其程序依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規定辦理。 四、大學系統內各學校得訂定與系統內其他學校學生相互轉校規定,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五、大學系統內各學校師生得共享資源。 六、大學系統內各學校教師得以下列方式在系統內各學校流動: (一)於各學校開課及指導研究生,並得併計入教師基本授課時數。 (二)於各學校借調,得不受義務返校授課規定之限制。 (三)於各學校進行跨校合作研究。 七、其他為達成大學系統發展及各學校整合之目標,於各學校之各項合作及整合事項。 前項第三款相關作業事項,大學系統內各學校應納入學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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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