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6條

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6條

大學系統置系統主席一人,由系統內各學校現有人員兼任,綜理系統校務與聯合發展相關事宜,執行系統委員會之決議,對外代表大學系統。 前項大學系統主席為無給職,任期不得逾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第一項大學系統主席由系統委員會推選,報教育部或其所屬地方政府核准後聘任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二日修正生效前,已依前項規定核准續聘逾一次之大學系統主席, 得兼任至任期屆滿,不受第二項規定限制。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