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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條

大學組成大學系統,應提出籌組大學系統計畫,並經參與系統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國立及私立大學報教育部核定,其餘公立大學報所屬地方政府核定。 前項大學系統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大學系統籌組目的及必要性。 二、組成大學系統各學校概況、發展重點與組成大學系統發展之短程、中程及長程規劃重點方向。 三、組成大學系統各學校之合作及整合事項。 四、大學系統委員會設置及大學系統組織運作方式。 五、大學系統行政總部設置、所需空間與人力配置及系統運作經費之規劃。 六、績效評估機制。 七、其他與系統合作及整合相關之重要事項。 第一項大學系統之變更及停辦,應經參與系統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後,依原核定成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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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