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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第10條

師培中心辦理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之最低應修學分要求如下: 一、中等學校師資類科:至少二十六學分。 二、國民小學師資類科:至少三十學分。 三、幼兒園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六學分,應包括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三十二學分。 四、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四學分。 五、中小學校師資類科:至少五十學分。 前項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規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科目或學分數有變更者,亦同。 師資生修習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其教育專業課程之科目及學分數,應為其主修、輔修之系(所)外加修之課程。 師資生於師培中心修習或經其認定教育專業課程之科目及學分數,該大學得認定為抵免學位畢業學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應繳交規定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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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