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 第11條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第11條

設有師培中心之大學辦理師資培育事項,其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不符核准設立師培中心條件,經中央主管機關糾正或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經提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後,得視情節為下列處分: 一、扣減師資生名額。 二、停止部分、全部之獎勵或補助。 三、停止招生並限期改善一年至三年。 四、停止辦理。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繼續停止招生。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