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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預備軍官複選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之職掌如左: 一、預官複選各項計劃及作業程序之審定。 二、預官複選業務之督導。 三、預官複選錄取標準及名額之決定。 四、分組考試督導及考試成績之審定。 五、預官初選複選各階段重要問題之處理。 六、預官考選成果之檢討與改進。 七、預官複選經費之審核與撥發。 八、考選工作人員獎懲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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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