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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洋大目鮪組延繩釣漁船搭載觀察員辦法 第3條

觀察員任務如下: 一、查核作業漁船船長所填載 (報) 之資料是否真實。 二、查核作業漁船是否依照本會所規定之作業管理規定作業。 三、執行本會指示蒐集資料及採取生物體標本。 四、依本會指定之時間與方式回報相關資料;遇有緊急情事,應立即回報 。 五、其他經本會以書面指定與執行觀察員任務有關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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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