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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洋大目鮪組延繩釣漁船搭載觀察員辦法 第7條

觀察員執行第三條之任務,其自台灣出發至國外港口及返回台灣之旅運費 、在作業漁船上之薪資、伙食費及使用作業漁船通訊設備之通訊費用,由 本會漁業署支付。其餘在作業漁船上執行公務所產生之費用,由漁業人負 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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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