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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洋大目鮪組延繩釣漁船搭載觀察員辦法 第4條

作業漁船之漁業人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漁業人應於漁船預定進港或出港前七日以書面通知本會漁業署。 二、依本會漁業署通知之時間及地點,接載及送返觀察員執行第三條所定 之任務。 三、提供觀察員相當於幹部船員之生活照顧、醫療與待遇。 四、其他應指示作業漁船船長及船員遵行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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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