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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洋大目鮪組延繩釣漁船搭載觀察員辦法 第5條

作業漁船之船長及船員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船長應參加本會辦理之航前講習。 二、於觀察員登船時,船長應向觀察員說明漁船之作息方式、安全維護及 漁船設施,並將觀察員上船執行任務之事實,通報全船人員知悉。 三、每日應提供漁獲報表供觀察員查核並簽署。 四、每週應提供當週魚艙裝載魚貨記錄供觀察員查核。 五、應遵守相關作業規定,並接受觀察員指揮,丟棄及記錄不得捕撈或持 有之魚種。 六、提供並協助觀察員獨立使用衛星電話、傳真機、網際網路、單邊帶無 線電話 (SSB) 等通訊設備。 七、不得妨礙觀察員紀錄漁船航行儀器相關資訊。 八、協助蒐集觀察員指定之漁獲物及意外捕獲之生物體。 九、提供觀察員在作業漁船上生活與執行任務所需之空間、設備與資料, 並於觀察員執行任務時,為必要及充分之協助。 十、提供適當存放觀察員執行任務所得資料與樣品之處所。 十一、為觀察任務需要,不得拒絕或妨礙觀察員就觀察任務有關事項所為 詢問及作成紀錄。 十二、簽署觀察員執行任務所得之資料或所作之紀錄,如對紀錄內容有不 同意見時,得附記其意見。 十三、漁船船長應確保觀察員安全,漁船遇有緊急危難時,應予特別照護 及給予避難協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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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